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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 11 - 01

新聞中的法律/能源稅日出條款應及早規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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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自2006年開始評估《能源稅條例》草案,朝野立委都有提出版本,到2009年行政院的「賦稅改革委員會」,直到近期行政院在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上,拍板要藉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》修法,徵收碳費、建立碳交易制度,不過至今都尚未執行。

 

如今在國際競爭上,無論是碳費或碳稅,碳定價的架構都很重要,包括日本2021年就開始加徵碳稅、南韓在2015年就有碳交易機制,而台灣在這些減碳的期程上都已經「Delay」了。

 

如今包括歐盟CBAM(碳邊境調整機制)、日本與美國接著也可能成立相關機制,我國基本上定調由環保署先推動碳費機制,不過現在國際壓力來了,讓國內產業界壓力很大。

 

過去在這方面,工業界持有強烈保留態度,如今在國際環境下,工總已主動呼籲政府成立碳交易機制,以迎合國際趨勢,既然工總已轉向,行政部門就應該再往前大步邁進與思考,思考減碳期程。

 

碳費屬於行政規費,與空汙費類似,當初會提出這個,就是因為「溫管基金」已經不夠,不過碳費的規模與管制對象,只針對工業界,不若碳稅,還涉及運輸、家戶與服務業等部門。

 

因此我國整體的淨零碳排架構,應該還是要規劃碳稅等能源稅的「日出條款」,除了應將碳費的機制明訂在「溫管法」或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母法內,也要設計碳費費率計算方式,否則透過子法規範,「要弄到民國幾年?」

 

至於環保署主張碳費每噸300元是否足夠,就要去估算我國的減碳期程、對產業界的影響,以及考慮歐盟甚至美、日的CBAM,碳費先行沒問題,但費率也不能訂太低,或全聽產業界的意見,否則就會缺乏管制效果,並不夠有前瞻性。

 

相較碳費,碳稅具有財務再分配的效果,台灣如今採取碳費先行的路徑,但因碳費管制規模不夠大,不應侷限在碳費,且應思考碳費管制內涵、基礎是否足夠、是否能與碳交易機制搭配。

 

在碳費之後,若要讓我國的機制更為完整,就要有碳稅日出條款,並針對運輸、服務、建築與家戶用電,在淨零碳排的路徑,我寧可說讓碳費先行幾年,五、六年後再推碳稅。

 

回顧我國碳費、碳稅的規劃背景,從2010時國光石化案曾談及是否要推碳稅,如今11年又過去了,時間過很快,不做就會面對國際壓力就會出來,且經濟轉型也需要時間,也得考慮各國的狀況。

 

在國際上,台灣對於碳成本的規劃,應思考是要當領先群,而不要當後進者,如果碳費費率訂太低,就不可能當領先群,因此,我國學界的看法,還是希望能有完整的淨零碳排路徑,並規劃碳稅作為管制工具,也要與碳交易機制搭配。

 

(本文由台大風險社會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周桂田口述,記者鄭鴻達採訪整理

資料來源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43/5856878?from=udn-catelistnews_ch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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